有名义债权的确认诉讼
有名义债权是指具备强制实行力的债权或者经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在此种情形,对债权人而言只须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文书,就足以证明其债权的存在,无需另行提起诉讼予以确认;同时,管理人不能拒绝将该债权记载于债权表,故有名义债权申报后原则上可以直接参加破产分配。假如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对该债权有异议的,只能通过债务人可以进行的诉讼程序来倡导其异议。通说觉得异议人如不提起这一债权确认诉讼,就不可以阻止对成为异议之对象的债权的分配,故对有名义债权的确认诉讼应由异议人负起诉责任。
1、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有异议的确认诉讼程序
依国内现行法律体制,债务人或者其他异议债权人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定的债权仍有异议的,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章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假如超越此期限不能提起确认诉讼程序。除此之外,债务人和其他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检察机关反映,由检察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就该债权的确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程序。
2、对仲裁机关仲裁裁决确定的债权有异议的确认诉讼程序
假如债权是由仲裁机关仲裁裁决确定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和其他异议债权人对该裁决不服的只能根据《仲裁法》第5章有关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即由法院进行司法审察。应该注意的是,根据《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假如超越了六个月期限,债务人和其他异议债权人能否提起对异议债权的确认诉讼程序,与怎么样提起还存在较大的疑惑。
大家觉得,破产程序具备清算和实行两种要点,是特别实行程序,因而债务人和其他异议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除去根据《仲裁法》有关规定申请撤销裁决外,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实行程序的规定,申请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对仲裁机关仲裁裁决的债权的实行力进行司法审察,而不受六个月期限的限制。如仲裁裁决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实行的,遭到异议的债权不具备实行力,不能作为确定债权记载于债权表,只能为未决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其债权。
3、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力的债权有异议的确认诉讼程序
国内法律规定,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强制实行力。债务人和其他异议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对该债权有异议的,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依据《公证法》第37条、《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其实行力进行司法审察。人民法院应付该债权文书进行审察,裁定是不是予以实行。如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实行的,遭到异议的债权不具备实行力,不能作为确定债权记载于债权表。
推荐律师:上海创盛律师 上海 4000966668 上海创盛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重视规范运作、立足长远进步、为社会各范围提供全方位优质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广泛的实务经验创盛律师大多数曾长期在政府机关、司法部门、国内外大型企业主持法律工作。扎实的专业常识创盛律师不但拥有经济法、公司法、房产法、金融证券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刑法等方面深厚的法学功底;还在新型业务范围,如常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公司合规业务、破产重整、不好的资产处置、资产证券化、风险投资和杠杆回收业务等方面走在法律服务的最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