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2009年杜某与其前妻离婚。
2014年4月,杜某前小姨子宋某因杜某曾跟她说过“有困难可找他帮忙”,需要杜某为她承包工程提供便利,杜某回绝。
2014年5月,见杜某不帮忙,宋某便多次到杜某单位静坐,威胁不借钱就将杜某在1992年强奸她的事揭秘。
一坐就是几个小时,十几天去坐一次,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7年下半年。
在此期间,领导需要杜某处置好我们的事,杜某无奈给宋某“借款”10万元。
宋某继续纠缠,杜某陆续又给了宋某23万元。
2016年3月,杜某请前妻等人劝说,宋某说要买车买房。在杜某再支付宋某80万元并承诺资助宋某女儿后,宋某也承诺不再骚扰杜某。
2018年1月16日10点左右,在杜某单位外,宋某乘出租车从车窗向外抛撒很多的传单,传单内容是单位的“杜主任是个强奸犯”。
2017年12月5日,公安局以宋某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为由,对其行政拘留7日。
拘留期满后,宋某变本加厉在杜某单位抛撒传单。
2018年年初,杜某调换了工作职位。宋某称杜某不给钱就去他的新单位抛撒传单。杜某只得第三找前妻帮忙,宋某张口就要187万元。
杜某给了宋某20万元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统计,自2014年5月至2018年7月1日期间,宋某共敲诈杜某300万元,其中既遂133万元,未遂167万元。
宋某到案后称:假如不刑事拘留,剩下的167万我是一定还会要的。
法院以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宋某提出上诉。上诉期间,杜某向法院提交了《刑事谅解书》。
中院以出现新的量刑证据为由,依法改判:杜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1、事件诡异之处
1、宋某以22年前的事为由向杜某索要钱财,假如宋某所说之事存在,那该事件会直接影响其索要钱财之行为的性质
但,强奸案件是刑事案件,假如当时确实发生了,宋某为什么没报案?
即便没报案,那有没给亲朋说过、有没给单位反映过?
都没,那目前再说还有哪些现实意义?没了。
由于,假使杜某当时真的有强奸行为,可是到22年后再反应,杜某的行为也过了追诉时效,以现行《刑法》的规定,如此的行为不再被追究了。
再者,非常重要的一点,宋某向杜某索要钱财不是以杜某曾强奸她为由,而是以杜某曾对她说过“有困难可找他帮忙”如此的话为由。
承诺“有困难可找他帮忙”,并不产生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宋某向杜某索要钱财便失去了适当的基础,法律上称之为“无因性”。
宋某不厌其烦的以此为理由向杜某索要钱财,看来,起码是她没搞了解其中的法律关系。
2、杜某被勒索后,一忍再忍,为什么?
杜某不是普通百姓,有肯定的地方。相比遇事怎么样维权,心里也有肯定的算盘。
杜某与前妻离结婚以后,与宋某便再无任何亲戚关系,却忍受着宋某的一而再、再而三的索取。
杜某为什么为此可以付出巨款?
宋某得到133万元后,不再纠缠,岂不是白得133万元吗?
有因必有果,可有果未必就有因。
宋某到案后,仍旧坚持假如不是人身自由被限制,剩下的钱还要继续要!
如此的执著,到底是为什么?
2、再说说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用威胁或要挟的办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据国内《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要紧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因此,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有一个要紧的特点:需要是一方以恶害相通告,让他们产生恐惧而不能不出货财产为行为特点。
在法律上,没证据可以证明的事情,是不可以被当做处置其他事情的依据的。这也就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有什么区别。
在本案中,宋某的行为是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的,而且涉案数额特别巨大。
非法占用为目的:不是我们的钱,使用非法的办法获得;
用威胁或要挟的办法:使用静坐、散发传单的方法迫使杜某就范。
金额三百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一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就是“数额特别巨大”了。
所以,就案件近况而言,对宋某的定罪量刑是适合的。
在杜某出具《刑事谅解书》后,二审法院为其改判予以从轻处罚,应该说是罚当其罪。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